
公告日期:2023-11-15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3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6
第四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7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离职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二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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