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7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400181 证券简称:R 紫晶 1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
挂牌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郑穆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粤 1402 民初 3577 号、(2022)粤 1402 民初 3578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案号:(2024)粤 1402 执 35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全国法院信息综合查询系统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24-039
(2022)粤 1402 民初 357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GDK475230120220006)、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 GDK475230120220009),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合计 35070000 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三、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 35070000 元借款从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还清止,按年利率
4.15%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四、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以 35070000 元借款从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至还清止按年利率
4.15%计算所得的利息为基数,再按年利率 4.15%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五、被告罗铁威、郑穆对上述二、三、四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7756.4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
222756.42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连带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三被告则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此外,本院裁定由被告郑穆负担的 100 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郑穆亦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一并缴交。
(2022)粤 1402 民初 357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4-039
一、被告广东紫晶 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尚欠垫付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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