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25 19:24:43 股吧网页版
R泽达1: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UANTAOLAW FIRM HANGZHOU OFFICE

Tel: 86 571 8993 9691 Fax: 86 571 8993 9620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南楼 18 楼

E-mail: guantato@guantao.com 邮编:310013

http://www.guantao.com 18/F, South Bldg, Anno Domini Mansion, No. 8 Qiushi Road,

Xihu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13, P. R.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北京 成都 大连 广州 杭州 香港 济南 南京 纽约 上海 深圳 苏州 悉尼 天津 多伦多 武汉 厦门 西安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决定召开并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数源软件园
12 号楼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股东会召集人授权代表林应女士 主持。

鉴于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且公司
股票尚未完成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因此股东大会将无法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持股 10%以上股东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召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