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7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400183 证券简称:R 泽达 1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特别代表人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现任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被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40),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31 日分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公告》,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编号:(2023)沪 74 民初 669 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郑豪锋、胡邦伟等 7,195 名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王晓亮、姜亚莉、刘雪松、雷志锋、应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立案受理,2023 年 7 月 19 日,发出普通代表
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2023 年 7 月 28 日,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
公告,公告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20 年 6 月 2 日(含)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
盛公司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
告期间届满(2023 年 8 月 26 日)后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
公告编号:2023-014
表人诉讼,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退出期限已于 2023 年 9月 10 日届满,法院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权利人名
单,依法登记确定原告名单。2023 年 12 月 5 日,经进一步核定,中证中小投资
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说明材料,将不符合本案权利人范围的 21 名投资者予以剔除,最终形成的原告名单共有 7,196 名投资者(以下简称为全体原告投资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请,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 284,590,301.96 元。经法院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 7,195 名,各原告投资者应获损失赔偿的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为人民币 284,589,589.62元。各被告应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总额人民币 284,589,589.62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500,000 元、通知费损失人民币 20,000 元,总计人民币285,109,589.62 元。
上述赔偿款已全额准备就绪,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公司及实控人和董监高对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深表歉意,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权益,积极主动、尽力赔付。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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