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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4 17:26:40 股吧网页版
必康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4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00184 证券简称:必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75 号】,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延安必康、李宗松、李京昆、香兴福、董文、邓青、何宇东、岳红波、王东、黄辉、杜杰、党长水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俊铭未到场参加听证,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于当事人谷晓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另行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告编号:2025-002
1、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50 万元罚款;

2、对李宗松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3、对李京昆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4、对香兴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5、对董文、陈俊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邓青、何宇东、岳红波、王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7、对黄辉、杜杰、党长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宗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京昆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香兴福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告编号:2025-002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8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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