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核说明
深正一核字(2025)第 01002 号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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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说明 1-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3
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1412
SHENZHENG.CHINGYEE.ABA.(SGP) 电话(传真):0755-82714905
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核说明
深正一核字(2025)第 01002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
2024 年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
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深正一审字【2025】第 01001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后附延安必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延安必康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延安必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除此之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因我们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深正一审字【2025】第 01001 号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我们无法对后附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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