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2
公告编号:2023-074
证券代码:400185 证券简称:中潜 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收到山东省临朐
县人民法院发送的《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审理张振东与公司之民间借贷纠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振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宗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公告编号:2023-074
“在 2022 年 7 月 14 日原告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
原告借给被告现金 4500 万—7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并且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到账之日起不超过 5 个月,约定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开始计算,最后还款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3 日。原告第一笔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 1800 万元,原告第二笔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打到被告
指定的账户 3200 万元,累计实际借给被告现金 5000 万元。
《借款合同》规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按时付款。该借款逾期后,原被告在潍坊市临朐县五井镇进行协商,并且在2023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按照实际借款本金 5000 万元,从
2022 年 7 月 15 日时间起按照年利率 9.8%计算利息到还款日”,同时约定“被告
承诺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但是被告
在约定还款时间仍未按时支付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借款。
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能在规定时间还款,双方协商认可向协议签署地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为了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 5000 万元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8%计算)。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1、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张振东与被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 55000000 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55000000 元)提供担保。
公告编号:2023-074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原告已提供保险担保,故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55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未申请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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