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7
公告编号:2023-103
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 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近日对公司诉讼进行梳理,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光一”)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南
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苏 0106
民初 3326 号。苏源光一因与徽商银行《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履行一事,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徽商银行返还苏源光一 13,100 万元及其
利息(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次案件的诉讼费、律师
费由徽商银行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3)。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裁判结果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公告编号:2023-103
原告苏源光一与被告徽商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年5月12日公司律师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440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苏源光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8万元,由原告负担。
苏源光一于2023年5月25日提起上诉请求,并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二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经过证监局调查认定,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汤晶媚等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份,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给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日、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投资者汤晶媚、陈顺平、王志杰已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023年8月收到撤诉裁定。
三、诉讼三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江宁土储”)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协议约定,江宁土储拟收储公司100亩土地及收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117,798.57平方米,补偿款为49,484.25万元。
临时性收储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收储协议不再延长,协议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永久收储,将另行签署收储协议。若未能达成永久收储协
公告编号:2023-103
议,公司应当在临时性收储协议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江宁土储返还已预付的补偿款,并支付补偿款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作为补偿。若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日万分之二向江宁土储支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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