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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5:37:08 股吧网页版
光一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5


公告编号:2023-108

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 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 0191 民初 538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份额回购款,回购款金额为 200,000,000元加原告投资期间内按照 8%的年化收益率(以复利方式计算)收益
96,792,316.78 元(自 2018 年 4 月 3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应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支付违约金 24,256,849.32 元(自 2021

公告编号:2023-108

年 3 月 23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14日,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海马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誉动想公司”)、南京魔映互动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魔映”)、天津海马乐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马乐云”)、深圳市创东方长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东方”)等签订《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南京魔映向创东方支付1,800万元,向海马乐云支付2,611万元,用于购买创东方、海马乐云持有的海誉动想公司合计1,288,961股股权,南京魔映另向海誉动想公司支付15,556万元用于增资,获持海誉动想公司4,511,364股股份,南京魔映未能按约履行前述款项支付义务。

2018年3月,原告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投”)与光一科技、江苏光一贵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一贵仁”)、南京领航光一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领航光一”)签订《南京领航光一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海誉动想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无锡金投与光一贵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领航光一,并将领航光一专项用于对海誉动想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领航光一将通过替换南京魔映,承接其享有的投资额度的方式对海誉动想进行投资,投资金额2亿元,持有5,800,326股股份,各方联合推动海誉动想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PO)、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并最终实现无锡金投投资本金及收益的退出。

上述合作协议书第1.2.3条约定了回购情形下的退出。若未能在协议约定时点实现投资退出,则无锡金投有权要求光一科技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和方式回购无锡金投持有的领航光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以实现投资退出,回购价格为无锡金投对领航光一的实际投资款总额+原告投资期内按照8%的年化收益率(以复利方式计算)计算所得收益。

2018年,海誉动想公司、南京魔映、海马乐云、创东方、领航光一等签订《北

公告编号:2023-108

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南京魔映退出投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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