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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7:18:44 股吧网页版
R易尚1: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证券代码:400188 证券简称:R易尚1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刘梦龙先生、彭康鑫先生、程士玉先生、招瑞远先生、钟添华先生、王震强先生、陈焕洪先生: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刘梦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刘梦龙、彭康鑫、程士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易尚展示及控股股东刘梦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尚展示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尚展示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中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86,042,732.71元、78,560,265.89元、325,975,495.63元、319,320,150.19元、70,332,882.1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7.65%、7.51%、
31.83%、39.73%、53.91%,相应虚增的营业成本分别为65,300,161.38元、41,897,835.01元、235,084,576.99元、507,249,793.78元、68,722,800.90元,
虚 增 2018 年 至 2022 年 上 半 年 利 润 20,742,571.33 元 、 36,662,430.88 元、
90,890,918.64元、-187,929,643.59元、1,610,081.2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18.24%、45.77%、104.07%、-31.12%、1.08%。易尚展示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半年度虚增收入已于2022年11月冲回。

(二)易尚展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尚展示控股股东、董事长刘梦龙安排下属通过向虚构供应商付款转出公司资金等方式,用于偿还其个人对外欠款,发生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占用资金发生额分别为93,156,655.82元、9,200,0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5.60%、0.53%。截至2020年底、2021年底,刘梦龙占用易尚展示资金余额分别为84,414,398.86元、92,114,797.92元,分别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84%、7.76%。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易尚展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2年6月底,有关占用资金已清偿完毕。

刘梦龙作为易尚展示的控股股东,授意、安排易尚展示相关人员虚构业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控股股东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业务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调整事项明细表、资金登记台账、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尚展示上述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彭康鑫知悉并参与涉案财务造假、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二人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副总监程士玉按照刘梦龙的授意,参与安排签订部分无商业实质合同及相应资金转账事宜等,签字保证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易尚展示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招瑞远招揽有关客户配合虚构业务,知悉相关合同实际未执行,未能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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