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6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3113011X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1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亦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即“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he Great Wall Of Culture Group Holding Co.,Ltd. Guangdong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邮政编码:521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1,056,8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引发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工艺陶瓷为载体,技术创新,为提升大众生活品味作出贡献;秉承产、学、研一体化办学理念,坚持高质量职业教育培训,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添砖加瓦。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工艺陶瓷、骨质瓷、抗菌镁质瓷、电子功能陶瓷(电感陶瓷、电阻陶瓷、电容陶瓷、光纤连接器陶瓷插芯、陶瓷基板、新能源陶瓷、结构陶瓷)及其它各类陶瓷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包装制品(不含印刷)及陶瓷相关配套的藤、竹、木、铁、布、革、树脂、聚酯、橡胶、玻璃、五金、塑料、不锈钢制品;手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销售:机械设备(不含汽车),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家居用品,日用百货,文化艺术品(不含文物);设计、策划、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建设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供应链管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
播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新能源技术研究,新能源产品开发与生产,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及技术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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