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15、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股权激励计划;
16、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7、根据本章程及公众公司规定的权限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9、审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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