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确保监事会依法行使各项职能,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治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每年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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