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证券代码:400191 证券简称:粤泰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 6 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 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 121250.32 万元。
信达资产已于 2022 年 12 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就信达债务 B 包中
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对公司提起诉讼。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粤泰股份向信达资产支付借款本金 412,170,190.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权益;信达资产对被告广州普联公司、北京东华虹湾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被告杨树坪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林丽娜的夫妻共有财产对粤泰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 辽 02 执 1047 号)。后,该案终本。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述该笔
债务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26)辽 02 执恢 121 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3,958,761.60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翠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5、 被申请人
6、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林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直系亲属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 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 6 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 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 121250.32 万元。
信达资产已于 2022 年 12 月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就信达债务 B 包中
涉及原债权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对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粤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12170190.70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普联公司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东华公司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杨树坪对被告粤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林丽娜在与被告杨树坪所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粤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 年 7 月 18 日,第三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
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 65000万元。
2018 年 7 月 25 日,第三人与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签订了
《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各方同意将《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余额 53000 万元
展期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止,各担保方继续提供担保。
2019 年 12 月 26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收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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