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8
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报告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政远专字(2024)第 0044 号
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24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4年1-10月、2023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利润表进行了专项审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核查。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2566058260E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耀华。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江路 191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建德市洋溪街道高畈村经营项目为食品生产)。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5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4 年 1-10 月、2023 年度、202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4“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29“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是 2022 年
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 1-10 月。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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