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10 层 200040
10/F, Tower 1, Jing An Kerry Centre, 1515 West Nanjing Road, Shanghai 20004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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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暨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上海市虹桥路 536 号嘉凯城集团上海
办公中心 5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时守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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