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400193 证券简称:嘉凯城 3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
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7 执 1181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
二、《执行通知书》(2025)沪 0117 执 1181 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作出的(2024)沪张江证执行字第 412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5 年 02 月 05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 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167,422,400 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 10,487,153.11 元,以及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至全部
贷款偿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按应还本金余额×0.045%/日×实际天数计算;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5-004
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 382,813 元(按照执行标的的千分之二点四收取,已扣除办理赋予相关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已经收取的公证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230,000 元;
四、强制处置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天
昆公路 333 弄 37 幢 1370 号全幢、佘天昆公路 333 弄 65 幢 2270 号全幢、佘天昆
公路 333 弄 66 幢 2280 号全幢、佘天昆公路 333 弄 67 幢 2290 号全幢、佘天昆公
路 333 弄 69 幢 2310 号全幢、佘天昆公路 333 弄 71 幢 2330 号全幢的不动产《[ 上
海市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松字(2011)第 012623 号],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执行标的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执行费 245,922 元。
特别提示:你单位如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裁定书》(2025)沪 0117 执 1181 号主要内容
“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178,768,288.11 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本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院也将依法追究相关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四、《报告财产令》(2025)沪 0117 执 1181 号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5 年02月 05日立案执行的上海兴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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