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4627-1 号
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蓝盾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林绮红、黄乾元(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 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9),该公告明确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有权会议出席的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田头岗二路一横街起点国际 1
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15:00 至 2024 年 6 月
4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员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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