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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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10552-1 号
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海莲律师、杨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系由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柯宗贵、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江游、黄伟程、陈文悦自行召集。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 公告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49),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其议案内容。
2、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之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该公告对原公告内容之“二、会议审议事项”个别内容作出更正、变更,更正前的内容为“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更正后的内容为“上述议案存在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二)”,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086号乐谷大厦1层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15:00至2024年11月29日15:00。
本次股东会由合计持有公司11.0816%股份的股东召集,召集人在自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前连续 90 日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已超过 1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在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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