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400195 证券简称:泰禾 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一: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
案件二: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案件一: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姜雨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福州中维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
州泰禾中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首位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珊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实控人及其配偶
案件二:
原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庆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璟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森
首位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珊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实控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一:2016 年福州中维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中信证券委托中信银行向福州中维发放贷款 10 亿元。2017 年福州中维与华鑫国际信托、中信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华鑫国际信托委托中信银行向福州中维发放贷款 5 亿元(后实际发放 3.95 亿元)。其他被告提供担保。后因申请的两笔委托贷款逾期偿还,中信银行作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起诉(公告编号2025-032)。
案件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大连银行向福州中夏公司发放 64 亿元贷款,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璟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灏宇智通实业有限公
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 年 5 月,东兴证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因中夏公司逾期还款,致诉(公告编号 2026-029)。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案件一诉讼请求:
1、福州中维偿还借款本金 66800 万元及利息、福州中维偿还借款本金 35629 万元及利息;
2、福建中维支付中信银行行使追偿及实现 2 笔债权的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3、申请实现福建中维抵押给中信的泰禾城市广场(三期)的抵押权;
4、中维商业公司、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对中维公司结欠中信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申请实现应收账款及物业收入和项目项下产生的所有广告费、租金收入等优先受偿权;
6、申请实现中福建中维房地产公司持有的福州中维公司 28.07%的股权;
7、申请实现福州中维房地产、中维商业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案件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初 2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对已被法院判决确认销售的房产予以扣减或直接将本案发回重审;
2、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初 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该不服部分金额为 30 万元),改判驳回东方资管上海分公司律师费损失赔偿诉求;3、依法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方资管上海分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案件一:
1、福州中维偿还借款本金 66800 万元及利息、福州中维偿还借款本金 35629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福建中维支付中信银行行使追偿及实现 2 笔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3、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有权实现福州中维提供的泰禾城市广场(三期)等抵押物的抵押权;
4、中维商业公司、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对福州中维结欠中信银行的上述债务相应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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