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30%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外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决定公司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0%的融资事项。
(十八)审议决定公司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0%的资产租赁事项。
(十九)审议决定公司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总资产值 30%以上的资产核销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决定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资产重组等事项, 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并经委托的会计师和律师(如有)等中介机构和人士出具专业意见。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对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及决议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由公司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召
开的时间和次数。
第六条 出现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网站,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