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组成人数的 2/3 时;
(四)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不信任案,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五)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明确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公司监事会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或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或注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延期
当监事认为监事会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要求监事会补充提供资料;如果监事会没有补充提供资料或补充提供的资料仍然不足使监事充分了解和理解有关议题的,两名以上监事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
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监事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会议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监事不得委托关联监事代为出席;关联监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监事的委托;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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