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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6:40:24 股吧网页版
弘高3: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01082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现就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4,898.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4,345.36万元,已连续五年巨额亏损,截止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55,313.58万元。弘高创意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并涉及多起诉讼和仲裁,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受阻。如在财务报表附注“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2、持续经营”及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之“4、关于持续经营情况的说明”所述,虽然弘高创意公司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弘高创意公司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行政处罚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要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信披违法事项涉及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等多个报表项目虚假记载。截至审计报告日,弘高创意公司未能完成上述所涉问题的全部材料收集整理,也未能依据检查结论对相关的财务报表进行账务处理。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行政处罚事项对弘高创意公司2023年度及期初数的影响。

(三)函证受限

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弘高创意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设计并执行了函证程序,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对弘高创意的部分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实施有效的函证程序,且回函率较低,我们无合适的替代审计程序可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替代审计程序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与前述函证受限事项相关的部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是否冻结、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的列报做出准确的判断。

(四)涉诉(仲裁)案件的影响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之“(二)或有事项”所述,弘高创意因流动性困境和行业下行引发经营困难与债务违约进而导致:(1)大量诉讼与仲裁案件,包括尚未判决生效的大量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虽然公司对部分诉讼事项的影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但由于诉讼事项的复杂性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诉讼事项的影响金额、违约金的影响金额、诉讼事项的完整性等,我们无法判断弘高创意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或有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2)部分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款项与法院执行的具体案件及债务事项之间因缺乏直接对应的证据链条,公司难以在相应会计报表项目中准确列报。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
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如本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这些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对弘高创意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弘高创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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