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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9:27:21 股吧网页版
海投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5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10 月修订,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监督与管理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
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用
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用账户集中管理,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业账户。

公司应在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的原则进行安排。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司应为此拟定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㈡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㈢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㈣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㈤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㈦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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