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6
第五章 责任追究 ......6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属于“内幕信
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㈠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㈡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㈢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㈣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㈤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㈥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㈦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㈧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㈨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㈩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㈠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㈢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㈣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㈤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㈥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㈦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㈧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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