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400201 证券简称:海投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9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飞越文 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飞越”)因与大连众城文化 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格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势竹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蓓盈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向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 年 6 月 24 日,大连飞越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
5)津 03 民初 7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
理。(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3)。)
2025 年 7 月 29 日,大连飞越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
5)津 03 民初 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处理。(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50)。)
公告编号:2025-058
随后,大连飞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10 月 9 日,大
连飞越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民辖终 29 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为: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一审诉讼请求标的 额为 10 亿元,故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 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连飞越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作为非合同相对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管辖应当按照上诉人 的起诉条件和事实理由来确定,无需遵循被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规定。上诉人 请求确认无效的《协议书》《协议书二》本身也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 于专属管辖。故请求:
1.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03 民初 78 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本案继续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58
(一)其他进展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飞越因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
出的(2025)津 03 民初 78 号民事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裁定,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管辖权异议案卷退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 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全部案卷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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