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400203 证券简称:华仪 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股份”或“公司”)于2025年7月1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送达的通知,公司债权人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收到温州中院出具的(2025)浙03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镇潍石路9号二楼209-7室
申请事由:申请人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晟塘公司)以被申请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温州中院申请对华仪股份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公司系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主要办事机构在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对公司破产重整具有管辖权。经审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鉴于公司已经乐清市企业帮扶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重整程序,晟塘公司以华仪股份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可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由,对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且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
公告编号:2025-035
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受理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将在法定期限内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未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予强制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破产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风险,存在公司股票终止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风险,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为了维护债权人、股东、职工及公司利益,公司将积极与法院、管理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沟通相关事宜,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5)浙03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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