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五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名、
副主席 1-2 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4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在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签字确认后,在提交董事长审批的同时,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
(三)采取巡视、不定期抽查审计调查、组织专项调查、阅读并分析财务报告和审议决算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就有关重大/敏感事项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公司董
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报告有关事项。
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公司重大审计事项应报公司监事会知悉。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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