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以及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第一大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其他关联方除经营性占用外,不存在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500.4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59.37%,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9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绝对值的25.20%;逾期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500.4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绝对值59.37%。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现有逾期担保情形,并严格遵守上述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上述逾期担保事项的处理进度,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亏损,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未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董事会制定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预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同意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元波、姬昆、胡晖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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