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1041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1041 号
致: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5)和《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1)(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龙平东路 64 号希亚途酒店 6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勇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登
记在册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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