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一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3、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4、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质权人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当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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