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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8:16:01 股吧网页版
R鸿达1: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公告编号:2024-077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9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收到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茂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0223破申2号〕及《决定书》〔(2024)内0223破1号〕,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达茂法院裁定受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达茂稀土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上午9:00以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详情可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12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近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到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表决情况的通报》,现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公告编号:2024-077

一、会议表决情况

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请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五项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电子表决为主、书面表决为辅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在投票通道开放时间内进行投票表决(开放投票通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时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17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截至表决期限届满,上述各表决事项均已表决通过。

二、债权确认情况

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新达茂稀土申报了4,800.00万元债权。近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审计机构意见,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实际应为公司对新达茂稀土的收购款,故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如公司对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应于收到本《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要求复核,且须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公司将继续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申报的破产债权被不予确认

鉴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对新达茂稀土申报的债权,公司将继续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告编号:2024-077

(二)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新达茂稀土股权结构系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稀土”)持股80%,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持股20%。联丰稀土系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如下:

(1)若以新达茂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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