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鸿达退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2.986 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
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5、根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鸿达退债”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
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公司巨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面临多起重大诉讼,不排除未来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认定擅自改变 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鸿达退债”的附加回售条款,“鸿达退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鸿达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且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存在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进行回售/兑付本息的风险。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鸿达退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程序
(一)回售权利
“鸿达退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达退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其中:i=5.0%(“鸿达退债”第六个计息期年度的票面
利率),t=218 天(2024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算头不算尾),计算
可得:IA=100×5.0%×218/365=2.986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达退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2.986 元/张(含息税)。
此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2.389 元/张;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2.986 元/张;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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