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400209 证券简称:新海宜 5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1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2006]11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0 万股。公司社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0 万股。公司社
会公众股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 会公众股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摘牌
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
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
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集中托管。 集中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 公开交易方式回购(二)要约方式(三)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因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 依法采取公开交易或者要约的方式回
方式回购。 购。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任期届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数量的比例不能超过 50%。
第四十三条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第四十三条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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