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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7:11:21 股吧网页版
新海宜5: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143号
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4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新海宜科技园公司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2、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截止目前尚未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和挂牌转让,此次股东大会将无法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5,784,879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新海宜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2024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5.72%股份的股东马玲芝女士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该等临时提案为:提案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提案二《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情况

序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普通股同意股数255,784,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1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普通股同意股数255,784,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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