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保障股东大会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普通提案权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2、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 2 款规定
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董事会不得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
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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