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1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
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或质询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八)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从事对公司忠实义务违反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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