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400209 证券简称:新海宜 3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晶公司”)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95.8536%的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5)苏 0591破98号 《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伟康
被申请人: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申请人建鑫公司以被申请人新纳晶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对新纳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法院认为,新纳晶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重整适格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新纳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新纳晶公司名下有土地、厂房不动产资源以及无形资产,通过重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资产利用价值及营运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经营效率,提高债权清偿率,从而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最大化,新纳晶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申请人建鑫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对新纳晶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
公告编号:2025-028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
三、本次破产重整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破产重整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苏 0591破98号 《民事裁定书》。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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