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9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履行其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保障股东会及决议、 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 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普通提案权
1、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 董事会
(2) 审计委员会
(3)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2、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提交程序: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 2 款规
定 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董事会不得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提名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有 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 序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 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 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 历。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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