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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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ikou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 2024年 9月 19日在北京市东
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9 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述 1-4 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 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 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
4、 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
议,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 2024年 8 月 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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