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子辛律师、徐福涛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4736%;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6.858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62,787,5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55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股份62,787,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9.808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16,226,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29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 8名股东,代表股份 116,226,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36.667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21,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7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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