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8 17:46:41 股吧网页版
商业城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子辛律师、徐福涛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2.4736%;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股份 53,4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6.858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62,787,5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55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股份62,787,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9.808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16,226,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29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 8名股东,代表股份 116,226,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36.667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21,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7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