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合同概况
(一)基本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裁定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216 号的 8 处房产抵偿公司所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9.21 亿元债务(上述 8 处房产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商百大楼”)。按照盛京银行等方的要求,为维持商百大楼稳定运营,自以物抵债裁定下发之日
2023 年 9 月 26 日至今,由商业城百货对商百大楼进行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相关成
本获取相关收益,特签订《协议书》用以明确商业城百货管理和使用商百大楼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事项。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子公司拟与盛京银行签订〈协议书〉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各方情况
甲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
乙方: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使用期限:自以物抵债裁定下发之日 2023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交接过渡期。交接过渡
期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正常经营使用商百大楼,保障商百大楼的稳定运营。
公告编号:2024-028
第二条 使用费
以司法评估机构对商百大楼的占有使用费标准作出的司法评估报告确定使用费金额,双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使用费金额为 16,113,855.29 元,
交接过渡期不收使用费。支付全部使用费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 日。
第三条 使用费支付方式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在甲方诉乙方支付使用费的案件诉讼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乙方拥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商百大楼负二负三层(以下简称负二负三),地址为沈河区中街路 216 号,-1 层地下停车场(坡道),建筑面积 343.61 平方米;-2 层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 5196.22
平方米;-3 层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 5891.60 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 11431.43 平
方米,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负二负三”)。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使用费金额由甲方在负二负三执行过程中优先获偿。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实际执行回款金额超过本协议约定使用费金额以及执行费的,超过部分由乙方享有;实际执行回款金额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约定使用费金额及执行费的,甲方继续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推动解决商业城百货与盛京银行就商百大楼使用费
纠纷,有利于确定商业城百货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以后使用商百大楼进行经营的
收益和成本情况。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协议书》后续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最新进展情况
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达《民事调解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公告审计涉及事项的后续具体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