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沈
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盛京银行申请公证执行被告一案,2023 年 9 月 26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3)辽 01 执 1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
号、216 号的商百大楼抵偿原告债权 92,173.9952 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
公告编号:2025-032
盛京银行时起转移给盛京银行。按照盛京银行等方的要求,为维持商百大楼稳定
运营,自 2023 年 9 月 26 日起,商业城百货仍在商百大楼内运营管理。由于双方
对管理和使用商百大楼费用未达成一致,盛京银行向沈河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 2,000 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沈河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
浩支行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216 号的八处房产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盛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支付占用使用费 16113855.29 元,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
二、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市正浩支行与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交接上述八处房产的交接过渡期,该过渡期间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不支付使用费用。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减半收取 7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57,800
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执行情况
沈河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
公告编号:2025-032
辽 0103 民初 10496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 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被纳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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