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4)粤 03 民初 542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被告
名称: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原告茂业商厦与被告商业城百货、案外人商业城签订《债权
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商业城对原告茂业商厦的债务本金及利息转让由被告商
公告编号:2025-049
业城百货承担,金额合计 152,546,637.50 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商业城百货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向原告茂业商厦还款 46,400,000.00 元。因此,原告以被告商业城
百货未按时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178,090,197.27 元(违约金按照 LPR4 倍计算,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7 日,最终计
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被告商业城百货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商业城百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中院处理。经深圳中院审理,下达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商业城百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业商厦偿还借款
本金 68,323,836.97 元、资金占用费 62,458,158.8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7 日为 14,703,619.46 元,此后第 1-13、17、18、20 笔借款以尚欠利息
1,228,712.8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3.8%的标准继续,第 19、21 笔借款以尚欠利息 7,732,291.6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继续计算,第 14-16、22-24笔借款,以尚欠本金 68,323,836.9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茂业商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32,250.99 元,由原告茂业商厦负担 170,675.61 元,由被告商业
城百货负担 761,575.3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商业城百货负担。茂业商厦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37,250.99 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原告 766,575.38 元。被告商业城百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766,575.38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
公告编号:2025-049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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