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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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以公司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的上述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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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会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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