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中 国 中 期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规范监事会运作,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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