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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18:58:40 股吧网页版
正源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正源控股)第 28368 号
敬启者: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我们”)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
都大道 2 号正源禧悦酒店成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15:00-2024 年 9 月 19 日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
计 6 人,代表股份 371,773,8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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