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5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各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期中,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
对于公司经理提名并应由董事会聘任的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经理提出建议,由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召集会议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召集。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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