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5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及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品牌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根据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根据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或债权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给予充分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召集会议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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