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5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
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1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提案后,应按关联性和程序性对提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审查标准如下:
(一) 关联性:对于提案所涉及的事项如与公司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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